附件下载:2008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34号
关于开展牙膏等产品 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为保证牙膏等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牙膏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产品目录》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产品目录》的牙膏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有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电烤炉(含电烤箱、分层烘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电饼铛、隧道炉等)的2002年第34号无证查处公告仍然有效。各地要继续加强这些产品无证查处的工作。
附件: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产品目录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产品目录
主题词:监督管理 生产许可 公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8年3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