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4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结束换(发)证工作的产品公布如下: 一、已结束换(发)证工作的产品有电线电缆、电焊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矿灯、三角阀、煤电钻、食品电烤炉(家用除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等10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5年。获证企业名单另行公布。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三、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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