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11号
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等16类21种产品(见附件1)生产许可工作已具备开展无证查处条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根据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查处的8类产品的具体品种予以明确(见附件2),查处时间仍以原公告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产品明细表 2. 产品明细对照表 附件下载:2008年第11号 查处公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 公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8年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