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 产品标准代号; f) 贮存条件; g) 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j)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