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是指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经有关部门指定和当事人委托,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 食品添加剂检验机构是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是维护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屏障。在食品安全方面,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已经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全面开展对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有利于摸清我国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指导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逐步提高我国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截至2011年9月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42个食品添加剂产品发证检验机构。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生产许可证检验。根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抽封样品7日内送达具有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 2.定期比对检验。企业获证后,要定期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同时,每年要将其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与本企业检验结果进行比对,以保证本企业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3.不合格产品的加严检验。根据《实施办法》、《审查通则》的规定,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食品添加剂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法定资质认可和授权后,方可承担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评定考核并批准后,方可具有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资质。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区域分布及已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数量和分布等,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范围。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的工作要求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2.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3.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4.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危害人身健康的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5.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检验报告需有检验人员、复核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字。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人员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人员是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人员的职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人员的要求 检验机构在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审查通则》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2.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上述产品。 4.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5.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6.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7.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取得检验资质、资格的条件、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时效性进行监督;对检验过程、记录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复核。 食品添加剂解读 复合膨松剂 专家支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工程师 蒋可心 GB25591《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中定义复合膨松剂是: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且经过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合膨松剂又称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由碳酸盐类、酸性盐类、淀粉和脂肪酸3种成分组成,主要用于面包、蛋糕、薯类和膨化食品的生产加工。复合膨松剂可根据碱式盐的组成和反应速度进行分类。《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中要求包装标识中标出铝含量。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要求产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 冰乙酸(乙酸) 专家支持:国家食品质检中心(上海)高工 顾宇翔 乙酸又称醋酸,因纯乙酸在16.6℃以下时能结成冰状的固体,所以常称为冰乙酸。乙酸是无色液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可与水任意比例混溶,易溶于乙醇、乙醚、甘油和四氯化碳,水溶液呈弱酸性。 乙酸广泛存在于自然界,是食醋内酸味及刺激性气味的来源,普通食醋中含有3%〜5%的乙酸。乙酸在水果或植物油中主要以其化合物酯的形式存在,在动物的组织内和血液中以游离酸的形式存在。在水果或其他食物腐败时,乙酸也会自然生成。 食用冰乙酸可作为酸味剂、增香剂,用于饮料、罐头、调味酱、泡菜、干酪、糖食制品等生产中;用于食品香料时一般需稀释,然后使用于软饮料、冷饮、糖果、焙烤食品、布丁类、胶媒糖、调味品等产品中。用水将乙酸稀释至4%〜5%浓度,添加各种调味剂即可合成食用醋,其风味与酿造醋相似。 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和乙酸可作为酸度调节剂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同时乙酸也可作为食品用合成香料和加工助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