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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饲料粉碎机械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大相 来源: 日期:2012/7/16 0:58:31 人气: 标签:


编号:XK06-01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
5.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5.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9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 12
6.2 标志 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监督检查 15
9  收费 16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6
11  附则 16
附件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7
附件2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1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1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
附件5 检验报告 34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8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划分为饲料粉碎机、饲草粉碎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和组合机五个产品单元,其所包含的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见表1。

表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饲料粉碎机  锤片式 系列、系列、系列、系列、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
转子工作直径>    
    劲锤式       
    立式       
    齿爪式 9F系列、9F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辊式 9F系列等 配套功率≤4.5kW
配套功率>4.5kW   
    微粉碎机 SFW系列、SFWL系列等 卧式
立式   
  饲草粉碎机  铡草粉碎式 系列、系列、系列、系列等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    
    铡草揉搓式       
    粉碎式       
    揉搓式       
  铡草机  筒式 系列、系列、系列等  生产率≤
<生产率<
生产率≥    
    盘式       
  青饲料切碎机  刀盘式 系列等  生产率<
生产率≥    
    滚筒式       
    简易刀式 93QS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组合机  碾米粉碎式 系列、系列、系列、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
转子工作直径>    
    粉碎混合式       
    粉碎铡草式 ZF系列、9ZF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说明:1、微粉碎机是指粉碎加工后的饲料能全部通过φ0.42mm筛孔(相当于40目筛)的粉碎机。
     2、具有粉碎、揉搓功能的铡草机械均属于饲草粉碎机产品单元。例如:铡草粉碎机、铡草揉搓机、揉搓机等。
     3、组合机是指以饲料加工组合机械或粮食加工组合机械等形式成套出厂(出售),且其中含有饲料粉碎机械的组合机械。例如:配有饲料粉碎机和碾米机的“组合米机”、配有饲料粉碎机和混合机的“饲料搅拌机组”或配有饲料粉碎机和铡草机的机组等。对组合机内含有的非饲料粉碎机械部分(例如组合米机中的碾米机和饲料搅拌机组中的混合机)不审查。如果企业所生产的组合机所配装的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单机已获证,则组合机可不再申证。
     4、本表只列举了相对规范和比较常用的产品系列,未包括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产品系列表示方法。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院31号办公楼B座7层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64882168、64883331
    传    真:010-64883331
    电子信箱:njscb@caams.org.cn
联 系 人:邓军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饲料粉碎机,“产品名称”栏填写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的规定内容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使用同一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按照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2该类产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饲料粉碎机 NY 644—2002  饲料粉碎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6270—1992  齿爪式粉碎机  技术条件
JB/T 9822.1—2008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LS/T 3604—1992  锤片粉碎机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6971—2007  饲料粉碎机  试验方法
GB/T 12620—2008  圆孔和长孔筛片
JB/T 9822.2—2008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2部分  锤片
LS/T 3605—1992  锤片粉碎机  锤片
LS/T 3606—1992  锤片粉碎机  筛片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2 饲草粉碎机 GB 7681—2008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 6938—1997  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GB/T 20788-2006   饲草揉碎机
JB/T 5155—1991  饲草粉碎机  技术条件
NY/T 509—2002  秸秆揉丝机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6971—2007  饲料粉碎机  试验方法
GB/T 12620—2008  圆孔和长孔筛片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3 铡草机 GB 7681—2008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9707.1—1999  铡草机  技术条件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JB/T 7288—2006  筒式铡草机系列基本参数
JB/T 9707.2—1999   铡草机 试验方法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4 青饲料切碎机 GB 7681—2008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NY 1025-2006青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
JB/T 7144—2007  青饲料切碎机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JB/T 7288—2006  筒式铡草机系列基本参数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5 组合机 符合组合的产品种类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上述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类别 设    备    名    称   
生产设备
(见注)  车床、刨床、钻床、镗床、铣床、磨床、焊机和板金加工设备   
  工装、模具   
检测设备  整机空运转试验装置   
  动平衡机或动平衡仪(见注2)   
  洛氏硬度计   
  静平衡装置   
  天平或其他称重仪器(分辨率不低于0.1克)   
  点温计或测温仪   
  声级计   
  转速表   
  扭力扳手   
  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尺等通用量检具   
 注:1、如取证产品某工艺过程为外协加工或零件为外购件,则企业可不具备完成该工艺过程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但必须有相应的外协(外购)加工质量控制制度、外协(外购)加工协议书、外协(外购)件入厂检验手段和检验记录。
2、生产下列机型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动平衡机或动平衡仪:
a、立式粉碎机、微粉碎机;
b、转子直径>450mm,且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的饲料(饲草)粉碎机;
c、产品执行LS/T 3604-1992标准,用于加工颗粒状饲料原料的锤片粉碎机;
d、配装上述型式饲料粉碎机械的组合机。
3、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企业生产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应该按照表4所列的检验项目进行(不同品种的产品可按照所执行的标准规定进行调整)。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 检验项目   
饲料粉碎机 NY 644—2002《饲料粉碎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6270—1992《齿爪式粉碎机 技术条件》


JB/T 9822.1—2008《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LS/T 3604—1992《锤片粉碎机》
 1、 整机空运转
2、 空载噪声
3、 轴承温升
4、 防磁性物进入保护装置
5、 打开粉碎室门防启动装置(配套功率≥18kW)
6、 过载保护装置
7、 开关手柄等操作部位标8、 识
9、 喂入口安全要求
10、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11、 安全警示标12、 志
13、 标14、 明主轴转向
15、 使用说明书
16、 转子与筛片间隙
17、 筛片固定可靠
18、 表面涂漆质量
19、 产品标20、 牌   
饲草粉碎机 GB 7681—2008《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 6938—1997《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GB/T20788-2006《饲草揉碎机》


JB/T 5155—1991《饲草粉碎机 技术条件》


NY/T 509—2002《秸秆揉丝机》
 1、 整机空运转
2、 噪声
3、 轴承温升
4、 过载保护装置
5、 喂入口安全要求
6、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7、 关键紧固件牢固
8、 锁紧装置可靠
9、 安全警示标10、 志
11、 标12、 明主轴转向
13、 机器工作状态密封性
14、 使用说明书
15、 表面涂漆质量
16、 轴承注油
17、 产品标18、 牌   
铡草机 GB 7681—2008《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9707.1—1999《铡草机 技术条件》
 1、 整机空运转
2、 过载保护装置
3、 喂入口安全要求
4、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5、 关键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级及防松装置
6、 锁紧装置可靠
7、 安全警示标8、 志
9、 使用说明书
10、 产品标11、 牌   
青饲料切碎机 GB 7681—2008《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NY 1025-2006《青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


JB/T 7144—2007《青饲料切碎机》
 1、 整机空运转
2、 过载保护装置
3、 喂入口安全要求
4、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5、 关键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级及防松装置
6、 锁紧装置可靠
7、 安全警示标8、 志
9、 使用说明书
10、 产品标11、 牌   
组合机 按照组合的产品种类执行的产品标准和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5.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整机抽样数量见表5。
表5   整机抽样数量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整机抽样数量   
饲料粉碎机  1 锤片式 系列、系列、系列、系列、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
转子工作直径>  按照每个产品品种每个系列的每个转子工作直径段分别抽取台样机。    
  2 劲锤式         
  3 立式         
  4 齿爪式 9F系列、9F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5 辊式 9F系列等 配套功率≤4.5kW
配套功率>4.5kW 按照每个系列每个配套功率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6 微粉碎机 SFW系列、SFWL系列等 卧式
立式 按照每个系列每种结构型式分别抽取2台样机。   
饲草粉碎机  7 铡草粉碎式 系列、系列、系列、系列等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  按照每个产品品种每个系列的每段转子宽径比分别抽取台样机。    
  8 铡草揉搓式         
  9 粉碎式         
  10 揉搓式         
铡草机  11 筒式 系列、系列、系列等  生产率≤
<生产率<
生产率≥  按照每个产品单元的每个产品品种不同系列的每个生产率段分别抽取台样机。    
  12 盘式         
青饲料切碎机  13 刀盘式 系列等  生产率<
生产率≥      
  14 滚筒式         
  15 简易刀式 93QS系列、9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按照每个产品单元的每个产品品种不同系列的每个转子工作直径段分别抽取台样机。    
组合机  16 碾米粉碎式 系列、系列、系列、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
转子工作直径>      
  17 粉碎混合式         
  18 粉碎铡草式 ZF系列、9ZRF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按照每个系列每个生产率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说明:对于有多个生产场地的企业,每个生产最终产品的场地均应按规定分别抽取样品。 

5.5.1.2抽样与封样
5.5.1.2.1按不同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分别进行抽样。在同一个抽样规格段内有多种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主导机型(如产量较大、结构相对复杂或技术难度较大)的产品。
5.5.1.2.2抽取整机应是在企业成品存放处的一年内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台(产品配套功率≥22kW者,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台)。
5.5.1.2.3抽取主要零部件应在企业半成品库或零部件库中进行。各主要零部件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如下:
a)转子抽取2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8 件。
b)锤片(扁齿)抽取两组,从被抽样的整机上拆卸(做完性能试验之后)或从企业检验合格的同型号整机上抽取。
c)动(定)刀片按其装刀数量的一倍抽取,抽样基数分别应不少于 10件。
5.5.1.2.4抽样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抽样单(见表6)。
5.5.1.2.5封样采用粘贴盖有封样单位印章的封条进行。封样部位以被封样机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封样后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封样部位。
表6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所在系列及
规格段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饲料粉碎机械产品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见表7。
5.5.2.2 产品合格判定
A类项目全部合格, 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2项次,C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3项次,判定该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检验不合格。
表7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类别  判定标准   
      饲料粉碎机 饲草粉碎机 铡草机 青饲切碎机   
1 安全要求 A JB/T 9822.1-2008:6;
NY 644-2002:3.4.3;
LS/T 3604-1992:4.8,4.9;
JB/T6270-1992:3.6 JB 6938-1997:3.3,3.4,3.5;
JB/T5155-1991:3.4.5,3.4.6;
JB/T 20788-2006:3.1.2;
NY/T 509-2002:4.3 GB 7681-2008:3.2,3.3,3.4,3.5,3.6,3.7,3.8
NY 1025-2006:4   
  安全标志    GB10396-2006   
      NY 644-2002:3.4.4; JB/T 9822.1-2008:6.3 JB 6938-1997:4.2 GB 7681-2008:4
NY 1025-2006:4.15   
3 关键部位紧固件 A JB/T 9822.1-2008:5.8;
JB/T 6270-1992:3.4.8b;
NY 644-2002:3.2 JB/T 5155-1991:3.4.6;
NY/T 509-2002:4.1.12a;
GB/T 20788-2006:3.4.4 JB/T 9707.1-1999:4.1.2、4.2.2 JB/T 7144-2007:4.3.1.9、4.3.2.6
NY 1025-2006:4.11   
4 使用说明书中安全注意事项 B NY 644-2002:5
JB/T 9822.1-2008:5.12;6.8 JB 6938-1997:5 GB7 681-2008:5
NY 1025-2006:5   
5 转子(刀轮)平衡 B JB/T 9822.1-2008:5.2;JB/T 6270-1992:3.4.3 JB/T 5155-1991:3.4.2;
JB/T 20788-2006:3.4.2;
NY/T 509-2002:4.1.6 JB/T 9707.1-1999:5.2 JB/T 7144-2007:4.4.2   
6 生产率 B 1、产品设计值或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2、产品执行LS/T 3604-1992标准,用于加工颗粒状饲料原料的锤片粉碎机应符合标准中4.2表2的规定。   
7 吨料电耗(度电产量)或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 B JB/T 9822.1-2008:4.1; LS/T 3604-1992:4.3;
JB/T 6270-1992:3.2 JB/T 5155-1991:3.2 JB/T 20788-2006:3.2
NY/T 509-2002:4.2 JB/T 9707.1-1999:3.3 JB/T 7144-2007:4.2.1   
8 噪声 B JB/T 9822.1-2008:4.2; LS/T 3604-1992:4.5;JB/T 6270-1992:3.2 JB/T 5155-1991:3.2; JB/T 20788-2006:3.2
NY/T 509-2002:4.2  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9 轴承温升 B JB/T 9822.1-2008:4.3;
LS/T 3604-1992:4.7;
JB/T 6270-1992:3.4.8 JB/T 5155-1991:3.1.3; NY/T 509-2002:4.2 JB/T 9707.1-1999:3.4 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10 锤片(或扁齿)、动刀片质量差 B JB/T 9822.1-2008:5.3;
LS/T 3604-1992:4.13;
JB/T 6270-1992:3.4.2 JB/T 5155-1991:3.4.1,JB/T 20788-2006:3.4.1;NY/T 509-2002:4.1.6 JB/T 9707.1-1999:4.1.9 JB/T 7144-2007:4.3.1.8   
11 锤片(或圆齿、扁齿)、动(定)刀片硬度 B JB/T 9822.2-2008:3.4;
LS/T 3605-1992:4.4;
JB/T 6270-1992:3.3.1.2,3.3.2.2 JB/T 5155-1991:3.3.1.3
NY/T 509-2002:4.1.8 JB/T 9707.1-1999:4.1.3,4.2.3 JB/T 7144-2007:4.3.1.2,4.3.2.2   
12 产品标牌 C JB/T 9822.1-2008:10.1
LS/T 3604-1992:7.1.1;
JB/T 6270-1992:6.1 JB/T 5155-1991:6.1; JB/T 20788-2006:6.1;
NY/T 509-2002:7.1 JB/T 9707.1-1999:8.1 JB/T 7144-2007:7.1   
13 外观质量 C JB/T 5673-1991:4.2   
14 涂层厚度 C JB/T 5673-1991:4.2   
15 涂层附着力 C JB/T 5673-1991:4.2   
注:1、辊式饲料粉碎机不检查“序号10”、“序号11”。
2、组合机的判定标准执行组合检测机型的标准。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获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8。
表8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均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320mm。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符合细则规定要求;>320mm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9ZR系列,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符合细则规定要求;9ZR系列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铡草机,筒式、盘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 铡草机,筒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符合细则规定要求;盘式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铡草机,筒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   
铡草机,筒式、9ZT系列,生产率≤0.4t/h。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 铡草机,筒式、9ZT系列,生产率≤0.4t/h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 
注:1、当企业实地核查与产品抽样检验所确定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和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照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增项。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3.1 企业获证后,增加新的产品单元,或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不同产品品种,或在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内同一系列中增加高规格段产品的,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4章的规定程序办理。
6.1.3.2 企业获证后,在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内增加其他不同系列,或在同一系列内增加低规格段产品的,应按照4.1条款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照4.3条款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01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58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64882637 
传    真:010-64873702
电子信箱:txs@caams.org.cn
联 系 人:林纪恩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2)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赤峰路63号
邮政编码:200092
电    话: 021-65979074
    传    真:021-65976049
    电子信箱:geyijian@sogou.com
联 系 人:葛一健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3)山东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桑园路19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 0531-88623868
    传    真:0531-88623868
电子信箱:sdnjz@163.com
联 系 人:张波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4)国家粮油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
邮政编码:110034
电    话: 024-86518603
    传    真:024-86515594
    电子信箱:lnjwyl@sina.com
    联 系 人:吴义龙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5)国家牧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
邮政编码:010010
电    话: 0471-4313240
    传    真:0471-4314387
电子信箱:nmgnjjdzkb@yahoo.com.cn
联 系 人:苏日娜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71号
邮政编码:830054
电    话: 0991-4315454
    传    真:0991-4331001
电子信箱:jdz@xjnj.gov.cn
联 系 人:王冰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7)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银沙西街19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 028-87613473
传    真:028-87607892
    电子信箱:scnjjdz@126.com
联 系 人:米洪友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8)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沙)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青园路
邮政编码:410004
电    话: 0731-85578631
    传    真:0731-85580323
    电子信箱:xundi@126.com
联 系 人:龚洵迪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9)重庆市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重庆市永川萱花路257号
邮政编码:402160
电    话: 023-49835278
    传    真:023-49835158
    电子信箱:yangyi306@126.com
联 系 人:杨懿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10)甘肃省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820号
邮政编码:730046
电    话: 0931-8320207,8320060
    传    真:0931-8320207
    电子信箱:gsslx01@126.com
联 系 人:石林雄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11)国家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千峰北路71号
邮政编码:030027
电    话:0351—6272129
传    真:0351—6261322
电子信箱:gtaining@sina.com
联 系 人:高太宁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12)河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5号
邮政编码:450008
电    话:0371-65683339、65683135
传    真:0371-65683135、65683339
电子邮箱:xuhp2@yahoo.com.cn
联 系 人:徐惠萍
检验产品范围:锤片式饲料粉碎机、铡草机
(13)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430号
邮政编码:130062
电    话:0431-87974472
传    真:0431-87990471(fax)
联 系 人:周明新
检验产品范围:组合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

 

附件2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生 产  地 址:                                  

 

产 品  单 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6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和“此项不适用”。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符合
o 不符合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设备性能、准确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产品标3. 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存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刀片、锤片、轴承等供方必须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工艺
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转子(刀轮)平衡工序必须作为质控点控制)。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特殊
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对特殊过程(如热处理、铸造、壳体焊接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5.5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 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型式
检验 各种产品按照相关标准中的要求(JB/T 9822.1-2008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 技术条件、JB/T 6270-1992 齿爪式粉碎机 技术条件、LS/T 3604-1992 锤片粉碎机、JB/T 5155-1991 饲草粉碎机技术条件、GB/T20788-2006   饲草揉碎机、NY/T509-2002 秸秆揉丝机、JB/T 9707.1-1999 铡草机 技术条件、JB/T 7144-2007 青饲料切碎机)进行型式试验。 1、必须按照申请取证单元中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2、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的能力相适宜。
3、产品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必须符合该产品相应的标准要求。
4、企业自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时,必须具备能够完成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的检测装置及仪器设备。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产品明细):   



论 审查组根据《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 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不符合程度 不符合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饲料粉碎机械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3. 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5. 无骑缝章无效。
6.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7.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8. 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9. 逾期不10. 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页 第1页
 
产品名称 饲料粉碎机械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所在系列及规格段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地点    
检验结论 
按照╳╳等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样品为合格。
                               
按照╳╳等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项目不符合《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样品为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共×页 第2页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产品标准(新版) 产品标准(旧版) 说明   
1 饲料粉碎机
饲草粉碎机
铡草机
青饲料切碎机
组合机  GB 10395.1—2001
GB/T 9239.1-2006
GB/T 9480-2001
JB/T 9832.2-1999 删除   
2 青饲料切碎机 NY 1025-2006 - 新增 


必备检测设备变化对比表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主要检测设备(新版) 主要检测设备
(旧版) 说明   
1 饲料粉碎机
饲草粉碎机
铡草机
青饲料切碎机
组合机 转速表
扭力扳手 -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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