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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燃气调压器(箱)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大相 来源: 日期:2012/6/8 22:44:01 人气: 标签:


编号:XK21-006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
5.3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0
5.4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
5.5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0
6  证书和标志 16
6.1 证书 16
6.2 标志 1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
8  监督检查 18
9  收费 18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9
11  附则 19
附件1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0
附件2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2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
附件5检验报告 34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家用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2.80kPa±0.5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2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   
    非家用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2.80kPa±0.50kPa 或5.00kPa±0.9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3.6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   
  城镇燃气调压器  表前调压器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2MPa、出口压力符合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标准中表4中规定的表前调压器出口压力要求、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2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   
    ≤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   
    >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但不大于4.0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   
  城镇燃气调压箱  ≤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   
    >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但不大于1.6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直线022-83711026,总机022-83711118转
传    真:022-83717080
电子信箱:cgacma@chinagas.com.cn
联 系 人:王  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企业明示规格型号等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准  CJ 50-200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CJ 274-2008 《城镇燃气调压器》   
  CJ/T 275-2008 《城镇燃气调压箱》   

准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   
  GB 1220-2007 《不锈钢棒》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6-2003 《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   
  GB/T 197-2003 《普通螺纹 公差》   
  GB/T 229-2007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985-200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T 1039-1992 《塑料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   
  GB/T 1239.2-1989 《冷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条件》   
  GB/T 1239.4-1989 《热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   
  GB/T 1348-1988 《球墨铸铁件》   
  GB/T 1527-2006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材》   
  GB/T 1591-200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690-2006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   
  GB/T 1804-2000 《一般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452.1-2005 《液压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第1部分:尺寸系列及公差》   
  GB/T 3452.2-2007 《液压气动用O形橡胶密封圈 第2部分:外观质量检验标准》   
  GB/T 3934-2003 《普通螺纹量规  技术条件》   
  GB/T 4423-2007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306.1-2000 《550密封管螺纹 第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6.2-2000 《550密封管螺纹 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9112-2000 《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   
  GB/T 9113.1-2000 《平面、突面整体钢制管法兰》   
  GB/T 9113.2-2000 《凹凸面整体钢制管法兰》   
  GB/T 9113.3-2000 《榫槽面整体钢制管法兰》   
  GB/T 9113.4-2000 《环连接面整体钢制管法兰》   
  GB/T 9114-2000 《突面带颈螺纹钢制管法兰》   
  GB/T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2226-2005 《通用阀门 灰铸铁件技术条件》   
  GB/T 12227-2005 《通用阀门 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   
  GB/T 12229-2005 《通用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GB/T 12459-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T 13306-1991 《标牌》   
  GB/T 13384-200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401-2005 《钢板制对焊管件》   
  GB/T 13402-1992 《大直径碳钢管法兰》   
  GB/T 13808-1992 《铜及铜合金》   
  GB/T 13818-1992 《压铸锌合金》   
  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   
  GB/T 14976-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5115-1994 《压铸铝合金》   
  GB/T 17185-1997 《钢制法兰管件》   
  CJ/T 180-2003 《家用手动燃气阀门》   
  HG 2807-1996 《城镇燃气调压器用橡胶膜片》   
  HG 20592-2009 《钢制管法兰型式、参数(欧洲体系)》   
  HG 0592-20635-2009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HG 20615-2009 《钢制管法兰型式、参数(美洲体系)》   
  JB 4726-2000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JB/T 7944-2000 《圆柱螺旋弹簧抽样检查》   
  JB/T 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T 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   
  SY/T 0510-1998 《钢制对焊管件》   
  SY/T 0516-2008 《绝缘法兰设计技术规定》   
  SY/T 5257-2004 《油气输送用钢制弯管》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抽样检验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2.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必备的生产设备要求   
瓶装液化石油气
调压器 1)压铸机;(加温装置必须为电控)
2)组合钻床;
3)专用车床;
4)装配流水生产线;
5)冲压设备。
说明:压铸原料加温设备需电子控制,不允许使用焦炭或煤;出气口去毛刺需采用冲压或切削工艺,其它部位毛刺仍可手工去除;下壳体机加工需采用两工位以上(含两工位)组合机床;上、下壳体连接部位钻孔和攻丝需采用多头钻床。   
城镇燃气调压器 1)应有必要的机加工设备;(加工上、下壳体、阀口、阀杆、法兰等设备)
2)申请>0.4MPa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400m3(标准状态)、压力不低于1.6MPa的试验供气系统;申请≤0.4MPa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200m3(标准状态)、压力不低于0.6MPa的试验供气系统;
3)具备齐全的装配、耐压、气密工装。   
城镇燃气调压箱 1)应有必要的机加工设备;
2)申请>0.4MPa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400m3(标准状态)、压力不低于1.6MPa的试验供气系统;申请≤0.4MPa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200m3(标准状态)、压力不低于0.6MPa的试验供气系统;
3)应有电、气焊设备;
4) 具备符合条件的焊材保管条件和设备;
5)具备齐全的装配、焊接、耐压、气密工装。 

5.2.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4-表5)。
表4 企业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
最小刻度   
1 大气压力 大气压力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 kPa 最小刻度:0.1
kPa   
2 时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0.1s   
  温度  室温 温度计  ℃  最小刻度℃    
    介质温度         
  气密性  进口侧 气密试验台  压力表和气密性检漏仪  0-2.5MPa 精度:0.4级   
    出口侧     20kPa 最小刻度:10Pa   
  强度试验  膜片强度装置 压力表 0-0.6 MPa 精度:1.6级   
    整体强度装置 压力表 0-2.5MPa 精度:1.6级   
    进口侧强度装置 压力表 0-10MPa 精度:1.6级   
    手轮扭矩装置 扭力扳手 0N•m-100 N•m 5%   
    坠落试验装置 钢板尺 0m-1m 1mm   
    出气口冲击装置 冲击试验装置 0N•m-8 N•m ——   
  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及调压静特性  进口压力 全自动调压静特性测试装置  压力表 0-1.6MPa
0-0.1MPa 精度:0.4级   
    出口压力   压力计 0-10 kPa 10Pa   
    流量   流量计 0.025-0.25m3/h、0.12-1.2m3/h、
0.5-5.0m3/h 1.5%   
  耐用性  耐用试验装置  压力表 0-1.0MPa 精度:1.6级   
      计数器 —— ——   
  进气口螺纹 环规 —— M22╳1.5LH 精度:6g   
  出气口螺纹 塞规 —— 根据产品确定 符合GB/T3934   
  橡胶件耐液化气性能  浸泡装置 —— 满足实际需要 ——   
    天平 —— 0-100g 最小刻度:1mg   
10 橡塑料件耐液化气性能 放大镜 —— 10倍 ——   
11 几何尺寸 卡尺 —— 0-150mm 最小刻度:0.02mm 

表5  企业生产城镇燃气调压器和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
最小刻度   
1 大气压力 大气压力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 kPa 最小刻度:0.1
kPa   
2 时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0.1s   
  温度  室温 温度计  ℃  最小刻度℃    
    介质温度         
4 外密封 气密试验台  压力表或检漏仪  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精度:级
    
5 膜片耐压试验           
  承压件液压强度试验  强度试验装置  压力表 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精度:1.6级
   
      试压泵 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   
      卡尺 根据产品长度确定 0.02mm   
  静特性  稳压精度等级 静特性测试装置  压力表 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精度:0.4级   
    压力回差   压力计、压力传感器  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级    
    静态           
    关闭性能   流量计(带修正仪)  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精度:级    
    内密封           
8 流量系数           
  耐久性  耐久试验装置  压力表 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精度:0.4级   
      计数器 —— ——   
10* 极限温度下的适应性 高、低温试验装置  高、低温箱  ℃、℃  ±℃    
11* 膜片成品耐低温           
  膜片耐城镇气性能  浸泡装置 —— 满足实际需要 ——   
    天平 —— 0-100g 最小刻度:1mg   
13 绝缘性能 兆欧表 —— 500 MΩ —— 
注1:第10、11项检测设备为生产燃气调压器企业必备,生产燃气调压箱企业不要求。
注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6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CJ 50-2008 a、橡胶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
b、橡胶件外观
c、塑料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
d、结构
e、表面处理
f、多功能调压器其他功能
g、多出气口调压器的出气口阀门
h、外观
i、气密性
j、关闭压力
k、出口压力
l、调压静特性
m、强度
n、耐用性
o、标志和包装   
城镇燃气调压器 《城镇燃气调压器》
CJ 274-2008 a、外观
b、外密封
c、静特性
d、流量系数
e、极限温度下的适应性
f、耐久性
g、承压件液压强度
h、膜片成品耐压试验
i、膜片耐城镇燃气性能试验
j、膜片成品耐低温试验
k、绝缘电阻   
城镇燃气调压箱 《城镇燃气调压箱》
CJ/T 275-2008 a、外观
b、外密封
c、静特性
d、流量系数
e、耐久性
f、承压件液压强度
g、膜片成品耐压试验
h、膜片耐城镇燃气性能试验
i、绝缘电阻 

5.4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规则
在企业生产的并且企业经过出厂经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0.4MPa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品种应以每小时流量大于等于200m3的产品为抽样样本。
5.5.1.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
5.5.1.3 抽样地点
在被核查企业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区域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1年。
5.5.1.4 抽样数量(见表7)
表7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 抽样基数(台) 抽样数量(台) 检验数量(台)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家用 3000 8 4   
    非家用 1000 8 4   
  城镇燃气调压器  表前调压器 200 4 2   
    ≤0.4MPa 10 2 1   
    >0.4MPa 5 2 1   
  城镇燃气调压箱  ≤0.4MPa 10 2 1   
    >0.4MPa 5 2 1 

注1:在按照表7规定的抽样数量所抽取的样品中,除按照表7规定的检验数量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剩下的样品留存在被核查企业以备样品在送样过程中损坏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在被核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后,被核查企业可自行处置所留存样品。但在此之前,被核查企业必须保持所留存样品及其封存标记完好。
注2: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样品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城镇燃气调压器样品和城镇燃气调压箱样品在被核查企业现场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5.1.5抽样单(见表8)
表8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    
  产品品种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样品等级   
           
           
           
  封样情况  抽样地点    
抽样人员  姓名(签字) 单位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检验和判定依据
CJ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
CJ/T 275-2008《城镇燃气调压箱》
5.5.2.2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见表9-11)
表9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标准要求   
      家    用 非 家 用   
类  气密性  进口侧 :  1.56MPa压力下无泄漏   
    出口侧   14.0kPa压力下无泄漏   
  强度试验  膜片强度 CJ 50-2008:6.7.1 在0.35MPa气压下不应拉出、破裂   
    整体强度 CJ 50-2008:6.7.2 在0.50MPa水压下无渗漏,1.60MPa水压下明显无变形、破裂、出现结构损伤、解体或任意部分脱落   
    进口侧强度 CJ 50-2008:6.7.3 在5.00MPa的水压下不应渗漏、变形和破裂   
    手  轮 CJ 50-2008:6.7.4 在49N·m的旋转扭矩下应无变形、断裂或其他影响手轮使用的损坏   
    出气口强度 CJ50-2008:6.7.6 尺寸为9mm、13mm软管接头分别承受3.0N•m、5.0N•m冲击功,无破损及明显变形。螺纹接头出气口应能承受8.0N•m冲击功无破损及明显变形,并符合气密性要求。   
  关闭压力 CJ 50-2008:6.4 ≤3.50kPa ≤6.25kPa   
  出口压力 CJ 50-2008:6.5 2.80±0.50kPa 5.00±0.90kPa   
  多出口调压器阀门 CJ 50-2008:5.6 符合CJ/T180标准要求   
  橡胶件耐液化气试验 CJ 50-2008:5.1.3.1 浸泡72小时后,重量变化率和体积变化率≤20%,
放置24小时后重量变化率和体积变化率≤10%   
  塑料件耐液化气试验 CJ 50-2008:5.1.3.3 塑料件浸泡72小时后,不应出现收缩、扭曲变形、破裂和其他明显缺陷   
  结构要求  防止设定状态改变措施 CJ 50-2008:5.2.1 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   
    过滤网 CJ 50-2008:5.2.2 进口侧应设过滤网   
    呼吸孔 CJ 50-2008:5.2.3 上壳体应设呼吸孔,其位置在出口侧方向   
    手轮螺纹及尺寸 CJ 50-2008:5.2.4 手轮螺纹应为M22×1.5LH,精度等级不低于6g,手轮直轮≥50mm,手轮宽度≥9mm   
    出气口尺寸 CJ 50-2008:5.2.5 符合CJ50中5.2.5条款的要求   
  调压静特性  关闭压力 CJ 50-2008:6.6.2 ≤3.50kPa ≤6.25kPa   
    出口压力 CJ 50-2008:6.6.3 2.80±0.50kPa 5.00±0.90kPa   
类  坠落试验 CJ 50-2008:6.7.5 从1m高度自由落至水泥地面应无损坏,性能满足要求   
  压力回差 CJ 50-2008:6.6.4 ≤60Pa ≤100Pa   
  外  观 CJ 50-2008:6.2 调压器壳体外观不应有裂纹,夹杂物凹凸等缺陷。
外表面涂料均匀,色泽一致,无起皮、龟裂、气泡等缺陷。非家用调压器应采用桔红警示色。   
  橡胶件外观 CJ 50-2008:5.1.3.2 橡胶膜片应无气泡、脱胶、脱层等缺陷,表面应平滑   
  表面处理 CJ 50-2008:5.4 一般金属零部件应采用取电镀、喷漆等适当的防腐蚀的表面处理   
  耐低温性  关闭
压力 :  在0.15MPa时≤4.20kPa 在0.15MPa时≤7.50kPa   
    出口
压力   在进口压力为0.03、0.15MPa时在流量为额定流量的10%-100%范围内,出口压力应在2.30kPa-3.80kPa之间 在进口压力为0.03、0.15MPa时在流量为额定流量10%-100%范围内出口压力应在4.10kPa-6.80kPa之间   
  耐用试验后  出口
压力 :  2.80±0.50kPa 5.00±0.90KPa   
    关闭
压力   ≤3.70kPa ≤6.60kPa   
  多功能调压器其他功能 CJ 180-2008:5.5 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标志与包装 目测 符合CJ 50-2008标准中9.1、9.2、9.3条款的要求 

表10  城镇燃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标准要求   
类  外密封 CJ 274-2008:6.2 1.1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0.02MPa压力下,15min无泄漏   
  强度试验  膜片耐压 CJ 274-2008:6.8.1 在1.15倍气压下10min无泄漏   
    承压件液压强度 CJ 274-2008:6.7 1.5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P+0.2MPa压力下,5min无渗漏,残留变形符合要求   
  关闭性能 CJ 274-2008:6.3.4 符合表11、12的规定   
类  静特性  稳压精度等级 CJ 274-2008:6.3.2.1 符合表10的规定   
    压力回差 CJ 274-2008:6.3.2.2 △Ph≤AC/100* P2S   
    静态 CJ 274-2008:6.3.3 ≤20%*AC*P2S/100或≤0.1KPa   
  流量系数 CJ 274-2008:6.4 流量系数Cg不应低于制造单位标称值的90%   
  膜片耐城镇燃气性能 CJ 274-2008:6.8.2 浸泡72小时后,重量变化率≤±20%,体积变化率≤±30%;放置24小时后重量变化率≤±10%,体积变化率≤±15%   
  膜片成品耐低温试验 CJ 274-2008:6.8.3 膜片成品在-20℃下保温1h后其柔性不降低   
  外观 CJ 274-2008:6.1 符合6.1条款要求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CJ 274-2008:9 符合9.1、9.2条款要求 
注:静特性检验分别在进口压力P1min、P1max和出口压力P2min、P2max下进行。

表11  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标准要求   
类  气密性 CJ 275-2008:6.3.2 调压器前为设计压力,调压器后为安全装置的1.1倍,且不低于20KPa压力下无泄漏   
  强度试验 CJ 275-2008:6.3.1 1.5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0.6MPa压力下,30min无渗漏,   
类  压力设定值 CJ 275-2008:6.4.1 出口压力、放散压力、切断压力设定误差不大于设定值的±5%   
  公称流量 CJ 275-2008:6.4.2 公称流量实测值不小于标识公称流量,且关闭压力不大于调压器标识的关闭压力   
  外观及外形尺寸 CJ 275-2008:6.1 符合6.1条款要求   
  绝缘性能 CJ 275-2008:6.4.3 常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5MΩ   
  质量证明书、标志 CJ 275-2008:9 符合9.1、9.2条款要求 
5.5.2.3燃气调压器(箱)判定规定:
一只(台)样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该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a) 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
b) 两项B类项目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只(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
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非家用);
2)城镇燃气调压器(表前调压器、≤0.4MPa和>0.4MPa);
3)城镇燃气调压箱(≤0.4MPa和>0.4MPa);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地核查的重点是与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有关的技术资料、生产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等部分,并只对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1-006-×××××。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单元及其相应各产品品种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城镇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其相应各产品品种由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及检验产品范围

(1)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83711028、83711025,总机022-83711118转
传    真:022-83717080        
联 系 人:刘  彤、唐  榕、胡  敬
电子信箱:liutong@chinagas.com.cn
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城镇燃气调压器和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单元。
(2)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5759、85020576、85026764
传    真:0571-85026677、85026381
联 系 人:顾航、张辉、叶静、何正罡
电子信箱:hzzh009@163.comyejing213@gmai.com
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单元。
(3) 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东后街35号
邮政编码:100011
电    话:010-64257122
传    真:010-64257122
联 系 人:陈力生
电子信箱:root@gaslab.cn
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城镇燃气调压器和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单元。
(4)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王隘路28号
邮政编码:315041
电    话:0574-87835083
传    真:0574-87889216
联 系 人:张音 
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单元。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952724 67952021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戚宁武
电子信箱: lili@cqjz.com.cn
检验产品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城镇燃气调压器和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单元。


附件2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 品 品 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5条38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1采购控制的5.1.4款和6.3出厂检验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3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建立文件化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3.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生产用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企业的生产场地应布局合理,各工序衔接顺畅,无相互干扰和影响。
2.生产和检验设施能否正常运转。
3.核查企业实际生产用建筑面积。 o 符合
o 不符合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测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测量范围和精度等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测量范围和精度等能满足生产需要。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测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且标识正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5. 进行现场重要检验项目(如调压特性等)操作考核。
(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人员 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4. 申请城镇燃气调压器和/或城镇燃气调压箱的企业,其焊接操作人员应有从业资质。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存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技术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需要制定产品标准,应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应制定和执行主要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用前检验标准和成品抽样检验标准,其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2.企业制订的产品标准检验标准的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技术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文件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采购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供方评价应包括对供方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对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评价以及对其技术改进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和所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或验证方法、对不合格的处置方法等。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2.检验或验证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o 符合

o 不符合    
  工艺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
3. 仓库中存放物品的入、出库手续应齐全,账、物应相符,各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4. 申请城镇燃气调压器和/或城镇燃气调压箱的企业,其焊接材料的保管要符合要求(焊材一级库、二级库、保温筒)。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质量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应将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装配和检验工序、流水生产线上整机性能逐台检验工序以及成品包装工序等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工序作为关键工序进行重点质量控制。
2.是否在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产品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不合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 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 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检验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零部件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 是否对产品过程检验作出规定,对在制品进行逐台检验,检验项目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经检验完全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成品包装。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并符合要求。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抽样检验规定,其检验项目应符合本细则中的规定。
2.出厂抽样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根据标准中的判定原则进行合格判定。
3.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5. 申请城镇燃气调压器和/或城镇燃气调压箱的企业,如果不具备无损检测能力,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检测,有关评定、资质等记录应予以保存。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型式检验 企业应遵守和执行产品标准中关于型式检验的规定。 应按CJ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8.2、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8.1.2和CJ/T 275-2008《城镇燃气调压箱》8.2标准条款要求执行。申请城镇调压箱产品单元的企业,必须提供其所使用的城镇燃气调压器依据CJ274-2008进行的型式检验报告。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查
结论 
审查组根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 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程度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NAS章)、(CMA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品种名称    
受检名称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XXX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X页
 
产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样品等级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共X页 第X页
 
 
复核: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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